車禍損害賠償,讓客戶免於訴訟冗長程序
事實經過:
小明騎車上班途中,不幸被一輛外送貨車撞上,貨車上面印有王董花店的字樣,開車的人是王董花店的員工小強。車禍導致小明的脛骨發生粉碎性骨折的嚴重傷害,開刀住院期間無法上班不說,甚至無法自己如廁、沐浴,均需由媽媽照顧,醫生評估出院後至少仍需休養六個月,就算復健了,也無法回復到原有的工作能力狀態,小明的精神上也受到了相當大的打擊與驚嚇。
這一連串的損失,未來還有好長一段的復健路,中間完全沒有收入的過程,小明到底該如何求償?
律師主張:
1.小強在本件車禍中有過失,應負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並可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用。
2.小強受雇於王董花店,王董花店的負責人王董,應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3.小明可向小強請求醫療費、就醫交通費、醫療輔具及生活用品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以及精神撫慰金等賠償費用。
結果:
本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移送調解,兩造調解成立。
律師於調解庭上,直接為小明向對方爭取到上開相關費用的賠償金額,讓小明節省下掉後續的訴訟費用及程序時間,小明順利取得賠償,後續安心養傷。
適用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本文:「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