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判決離婚了,向台灣法院聲請判決認可

 

事實經過:

小明是台灣人,在大陸工作時認識了大陸籍的小美,兩人在大陸跟台灣登記結婚後,生了兩個小寶寶,也都是台灣籍。後來一家人搬到大陸地區居住,兩人對於金錢管理的價值觀開始發生衝突,於是決定在大陸地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判決離婚。

究竟~小明和小美在大陸地區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他們在台灣登記的婚姻關係,後續又該怎麼處理呢?

 

律師主張:

兩造在大陸地區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海基會驗證屬實,即可就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結果:

經過律師的協助,將兩人在大陸地區的判決,先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屬實後,再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後,該大陸離婚判決始在台灣產生法律上效力,並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效力。

小明就可以直接持裁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適用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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