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利幫客戶爭取親權及扶養費1
事實經過:
娜娜和男友交往數年,結婚有了小孩後,老公完全不幫忙做家事,放任家裡環境髒亂,時不時有米奇和傑利來作客。孩子在地板上爬,影響身體健康,一氣之下娜娜搬回娘家,一住住了一年半,雙方對於居住環境沒有共識,金錢價值觀又相差甚遠,娜娜詢問律師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經律師與娜娜詳細討論後,律師協助娜娜提起離婚、親權及扶養費訴訟,主張孩子應該繼續由娜娜照顧,但老公應給付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結果:
進入訴訟後,本件先行調解,在律師協助下,成功說服對方與我方達成調解。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由娜娜擔任主要照顧者,日常生活事項如開戶、遷戶籍等均由娜娜單獨自行決定,律師也為娜娜爭取到高額的扶養費。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