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讓我探望小孩該怎麼辦?
事實經過:
小美與前夫離婚後同意由前夫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因小美經濟有困難,每個月無法準時按照約定給付約定的扶養費,前夫卻以此為理由,表示小美沒有資格探望小孩,小美已經將近半年無法取得小孩任何消息,因此求助律師。
律師主張:
1.非主要照顧者一方是有定期與孩子會面的「探視權」,有過夜、視訊、通話等權利。探視權的行使,與扶養費的負擔或給付,並無對價給付關係。
2.對方刻意阻撓拒絕會面,律師便教導小美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方式蒐證,再協助小美提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聲請。
結果:
經由律師的聲請,順利為小美爭取到每兩週與小孩週末一同過夜出遊的權利,以及平日每週三次的視訊時間,也明確了過年過節等重大節日的探視權,小美再也不會錯過小孩的成長點滴了。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