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是甚麼?會很嚴重嗎?
定義
一、「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國家的司法資源,把「告人」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讓國家司法公正性受到損害。
二、構成要件分為:
1.客觀構成要件必須捏造虛構的事實,並以此向司法機關申告的行為,如果是偽造、變造相關的證據亦屬之。
1.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要有誣告的故意,並且想藉由誣告的行為,想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
三、誣告罪又分為「有指名犯人的誣告罪」、「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的誣告罪」、「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依不同類型分為不同刑度。
刑責
1.指名犯人的誣告罪,即為一般誣告罪,規定於刑法第169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親、祖父母,規定於刑法第170條,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隨便捏造犯罪事實,但沒有指名是誰,即為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規定於刑法第17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可以和解嗎?
為了避免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浪費,誣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一旦對方提告,就算與對方和解了,也是不能撤回的。甚至如果檢察官發現有誣告的事實,也會主動進行偵辦,再者可以看到上開法條規定,可以知道一般誣告罪刑責是相當重的,且因為最重本刑超過5年,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因此,切忌胡亂報警告人,否則自己也會有牢獄之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