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先生強行帶走兩年,成功爭取親權
事實經過:
小美是一名空姐,小美的老公阿志是一名網紅,為了拚事業在外跟人借錢,沒想到竟然用太太小美的名義,盜蓋小美的印章作保,小美發現後,負氣回到娘家,孩子先留在阿志家,過了幾天後將孩子接回娘家照顧時,阿志竟強行把孩子直接抱走,往後小美要與小孩會面常常受到阿志的阻撓,將近一年的時間無法與孩子長時間相處!
孩子在阿志家已經生活將近一年了,小美想要離婚也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沒想到,阿志竟然訴訟中控訴小美的空姐工作不穩定,沒辦法好好照顧小孩!
崩潰的小美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主張:
經過律師爭取,向法院主張:
1.小美的爸爸媽媽兄弟姊妹,都可以幫忙照顧小孩,擁有家庭支持系統。
2.小美每月工作收入比阿志更穩定,我們很認真工作,小美的父母親也很照顧小孩。
3.就連阿志謊稱自己收入很高,也被律師拆穿!阿志無法提供任何事業的收入,調取國稅局資料也沒報稅,甚至連律師費都繳不出來!
結果:
終於小美在律師的幫助下,一審順利爭取到小孩監護權!! 小美終於鬆一口氣了,後續安排小孩在娘家附近的小學就讀,過上安穩的日子。
適用法條:
◎民法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