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利幫客戶爭取親權及扶養費2
事實經過:
幸福的愛情萬里挑一,離婚的故事千篇一律。阿修跟小玉原本是對神仙眷侶,結婚以後,阿修因為私慾參加了詐騙集團。竟然到處借錢,外遇前女友,甚至連家也不回,拋下妻兒不顧,放任債主每天找上門…
當一段婚姻,已經無法互信、互愛、互諒,最後應該走到哪裡?不管方向在哪裡,小玉決定帶著小孩,一個人堅強地走下去,並尋求律師的協助。
律師主張:
衡量雙方目前現狀,小玉已經無力再承受冗長的訴訟程序與費用,也不期望對方能按時給付扶養費,只想把小孩可以合法地留在身邊自己照顧,並趕緊與阿修辦理離婚。
於是,律師為小玉提起訴訟後,律師在調解程序中,積極與對方協調小孩的親權歸屬與後續會面事宜,期待讓本案盡速圓滿、順利的解決,也讓小玉能盡快回歸平靜的生活。
結果:
開庭當日,兩造順利調解成立。
由小玉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就小孩的日常生活事項、銀行開戶、學校教育、戶籍遷移、住院醫療等等重要監護事項,均由小玉單獨決定。雙方也針對後續小孩會面的時間與方式達成共識。
律師再度為當事人爭取到滿意的結果,省下後續訴訟程序漫長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幫助當事人,儘速回歸正常生活。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